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两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9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住**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两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两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两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依法查明:
2020年08月10日14时50分许,杨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到交警大队办理业务,办理完业务后驾车离开时,在交警大队门口被检查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82/mg/100ml。被不起诉人对其危险驾驶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