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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两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9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住**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两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两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两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依法查明:

2020年08月10日14时50分许,杨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到交警大队办理业务,办理完业务后驾车离开时,在交警大队门口被检查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82/mg/100ml。被不起诉人对其危险驾驶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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