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现住河南省汝州市**镇**村**号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2时48分许,杜某某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汝州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汝州市**镇**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91mg/100ml,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杜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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