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56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辽县**镇**村**组,现住大连市金州区**桥**。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7月25日被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5年7月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7日被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2年2月2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7日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二千五百元,2018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6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乡**村**组**号,现住大连市金州区**小区**。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7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驾车载着被告人杜某某行至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村附近伺机盗窃,乔某某在车上等候,杜某某进入徐某某家,盗走天植牌水貂皮大衣一件、贵州茅台镇白酒二瓶、莉兹传奇梅洛干红葡萄酒一瓶、现金120元人民币。事后,杜某某将貂皮大衣分给乔某某,杜某某将120元人民币挥霍,天植牌水貂皮大衣一件、贵州茅台镇白酒二瓶、莉兹传奇梅洛干红葡萄酒一瓶被公安局机关依法扣押。经估价,天植牌水貂皮大衣价值4000元人民币,贵州茅台镇白酒两瓶价值139元人民币,莉兹传奇梅洛干红葡萄酒一瓶价值100元人民币。被盗物品及现金总价值4359元人民币。
2.2018年5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盗窃徐某某家后,乔某某再次驾车载着杜某某行至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村附近,乔某某将车停在宋某某家外路边,乔某某在车上等候,杜某某翻墙进入宋某某家,打开窗户进入屋内,盗走苹果牌IPAD一件、黄金吊坠一个(小狗样式)、2016猴年纪念邮票一套,面额5000元朝鲜纸币一张,面额1000元日本纸币一张,面额10元香港纸币一张及现金400元人民币。事后,杜某某将2016猴年纪念邮票及面额5000元朝鲜纸币分给乔某某,杜某某将黄金吊坠变卖440元人民币挥霍(追缴400元),苹果牌IPAD、面额5000元朝鲜纸币、面额1000元日本纸币、面额10元香港纸币、400元人民币现金及2016猴年纪念邮票一套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估价,被苹果牌IPAD价值1500元人民币,黄金吊坠一个(小狗样式)价值849元人民币,2016猴年纪念邮票一套价值298元人民币,面额5000元朝鲜纸币一张无法估价,面额1000元日本纸币按当日汇率折算价值59.2元人民币,面额10元香港纸币按当日汇率折算价值8.18元人民币。被盗物品及现金总价值3114.38元人民币。
3.2018年4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驾车载着杜某某来到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村**屯伺机盗窃,杜某某见一民房上锁,怀疑家中无人,杜某某翻墙进入院内,准备行窃时被房主林某某发现,杜某某仓皇翻墙逃走,乘坐乔某某驾驶的轿车逃离现场。
4.2018年3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杜某某来到大连开发区大李家街道**村**屯伺机行窃,见被害人胡某某家中无人,杜某某翻墙进入后,撬开房门进入屋内盗走260元人民币。事后,被告人杜某某将赃款260元人民币全部挥霍。
5.2018年5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来到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村**店伺机行窃,见被害人范某某家院内长满杂草,家中无人,杜某某翻墙进入后,从窗跳入屋内翻动,盗走180元人民币。事后,被告人杜某某将赃款180元人民币全部挥霍。
6.2018年5月26日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来到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村**屯伺机行窃,见周边无人,杜某某撬开王某甲家后门,在王福胜家西屋电视柜内盗得100元人民币。事后,被告人杜某某将赃款100元人民币全部挥霍。
7.2018年4月中旬的一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来到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队王某乙家行窃,杜某某翻墙进入王某乙家盗得62元人民币。事后,被告人杜某某将赃款62元人民币全部挥霍。
8.2018年5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杜某某来到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村,伺机行窃,见周边无人,翻墙进入张某甲家中,撬开窗子,盗走装饰戒指一个、玻璃手镯一个、手串四条、手表一块及旧版百元面值人民币一张,旧版10元面值人民币5张,旧版2元面值人民币10张,共计170元人民币。杜某某见手表生锈损坏,随后扔掉。将2个手串变卖,旧版百元面值人民币兑换100元人民币,旧版10元面值人民币5张兑换75元人民币,获得赃款175元并挥霍。装饰戒指一个、玻璃手镯一个、染色石英岩手链一条,木变石手链一条,旧版2元面值人民币10张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估价,装饰戒指一个价值10元人民币、玻璃手镯一个价值20元人民币、染色石英岩手链两条价值40元人民币,木变石手链两条价值100元人民币、手表一块无法估价,综上,被盗物品及现金总价值365元人民币。
9.2018年5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来到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村**屯伺机行窃,盗窃房某某家之后,来到同屯刘某某家,盗走农家鸡蛋50个,6元人民币。随后,被告人杜某某将50个鸡蛋变卖60元人民币,事后,被告人杜某某将赃款66元人民币全部挥霍。
10. 2018年5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来到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村**屯,伺机行窃,见房某某家中的无人,翻墙进入屋内,盗走1角的硬币7个,共计0.7元人民币。事后,被告人杜某某将赃款0.7元人民币全部挥霍。
11.2018年5月25日上午,被告人杜某某来到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村**屯,伺机行窃,见周边无人将何某某家后窗强行扒开进入屋内,盗走玉溪烟(软)7盒、硬中华烟4盒、黄鹤楼烟3盒、葡萄酒一瓶及现金30元人民币。事后,杜某某将一盒硬中华香烟用于自吸,所得赃款全部挥霍。另外玉溪烟(软)7盒、硬中华烟3盒、黄鹤楼烟3盒、葡萄酒一瓶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估价,被盗玉溪烟(软)7盒价值161元人民币、硬中华烟4盒价值180元人民币、黄鹤楼烟3盒价值48元人民币、葡萄酒一瓶价值298元人民币,被盗物品及现金总价值717元人民币。
12. 2018年5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来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李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机,杜某某强行来开窗户进入屋内,盗走600元人民币,事后,被告人杜某某将赃款600元人民币全部挥霍。
13.2018年5月1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来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轻轨站后身民房王某丙家,趁无人之机,扒开房门,盗走20元人民币。事后,被告人杜某某将赃款20元人民币全部挥霍。
综上,被告人杜某某盗窃物品价值7870.38元人民币,杜某某盗窃的现金为1953.7元人民币,总价值9844.08元人民币;被告人乔某某参与盗窃的物品价值6953.38元人民币,现金500元人民币,总价值7473.3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附搜查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
2.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前科证明;
3.证人张某乙、郭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宋某某、林某某、胡某某、范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刘某某、房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王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杜某某、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指认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乔某某二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 海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8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被告人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5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光盘8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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