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一部刑诉〔2020〕Z2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产业园磐东。无前科。于2020年5月2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榕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榕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经请示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揭阳市产业园磐东镇经营一家鸟类用品店,主要销售鹦鹉及其饲料、鸟笼。2016年4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在从广州市荔湾区以人民币3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亚马逊鹦鹉(经鉴定保护级别为:CITES附录Ⅱ),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金头凯克鹦鹉(经鉴定保护级别为:CITES附录Ⅱ),后带回揭阳市磐东镇其经营的店内饲养。
201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经营的店内,以人民币4800元的价格,将—只非洲灰鹦鹉销售(经鉴定保护级别为:CITES附录Ⅰ)给吴某锋(另案处理),后吴某锋将购买的鹦鹉带回家饲养。
2020年5月21日凌晨,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店内提取、扣押到一只亚马逊鹦鹉、—只金头凯克鹦鹉(已移交揭阳市林业局)。
2020年7月6日,吴某锋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张某俊的某间美容美甲店扣押到吴某锋寄养的该只鹦鹉(已移交揭阳市林业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另外,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收购的鹦鹉是自己饲养及贩卖给他人饲养,主观恶性较小,且案发后涉案鹦鹉均已追回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没有造成其他危害,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建春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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