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乡**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武乡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0月30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武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4日至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一次退回武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武乡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武乡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山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乡分公司”,经营范围为日用品、计算机、电子产品等。在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依托山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乡分公司,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微信、印发宣传资料、主动上门宣传等方式,采取鸡蛋、米面、油等给付实物设定不同套餐,以高于市场价回报为诱饵,共发展23个服务点,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吸收资金1640233元,案发前已归还被害人823607.1元。
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宣传单、收据、合同、武乡县公安局李某甲到案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等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乙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吸收164023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俊英
检察官助理 :张丽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散页证据5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