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湘潭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湘乡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8月1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同年9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分四次通过手机淘宝在同一个淘宝卖家手里购买了四只陆龟,全部通过快递收发货的,李某某收到陆龟后,有一只买回来不久便死亡,其余三只一直放在自家阳台喂养。2020年6月30日当公安民警告知其购买的陆龟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后,李某某主动将三只陆龟送到湘乡市森林公安局,表示愿意配合民警进行调查,经湖南省野生植物保护繁殖中心的专家对三只陆龟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三只陆龟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附录二所列物种,其中2只为红腿陆龟,一只为豹纹陆龟,共计价值3750元。涉案的三只陆龟已按规定送湖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繁殖中心进行救护喂养。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收购四只陆龟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购买陆龟的目的是用于饲养,当得知其饲养的陆龟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后,主动将三只陆龟送到湘乡市森林公安局,表示愿意配合民警进行调查,到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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