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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5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家住汝州市***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1日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阳城分局抓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 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汝州*酒店洗浴中心,将甄某某的一部金星S7手机盗走,后手机被汝州市公安局民警扣押。经汝州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171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冯某、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甄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军现

王志鹏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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