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汝州*酒店洗浴中心,将甄某某的一部金星S7手机盗走,后手机被汝州市公安局民警扣押。经汝州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171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冯某、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甄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潘军现
王志鹏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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