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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文双)(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10324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大青咀镇******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在禁渔区本市大青咀镇饮马河内使用地笼捕获鲶鱼、泥鳅鱼等共计24.9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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