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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0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龙盛社区**委**组**(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龙盛社区**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大连保税区盖亮线亮甲店玻璃厂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2019年7月26日,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4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8月26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后李某某到案接受调查。之后, 民警又多次联系李某某到案接受调查,李某某拒不到案,遂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2020年9月17日,李某某在黑龙江省黑河市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

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迪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

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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