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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0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号**单元**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晋AD****号长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平阳桥西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05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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