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8月17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6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C1驾证)酒后驾驶鄂F****6(套牌)“豪爵”牌125型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宜城市紫盖山广场路段时被民警拦下检查,经对李某某进行呼吸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92.6mg/100ml,随即将李某某带至宜城市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07.32mg/100ml。李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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