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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61********,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住大同市平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将该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晋B****7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大同市平城区云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处,向西左转弯驶入迎宾街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骑二轮电动车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逆向行驶通过路口时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乙醇成分含量为108.26mg/100ml。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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