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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住平城区**栋**单元**号,无业。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0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5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晋B****2锋范牌小型轿车,在御**路**园**门被查获,经鉴定,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4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悔罪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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