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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住平城区**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2月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3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晋B****9宝马牌小型轿车,沿平城区魏都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东门附近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7.11mg/100ml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悔罪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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