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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住平城区**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2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晋B****1红色出租车在仿古街南口挪车行驶两三米处被路人发现报警,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为150.66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当时未载有乘客、未造成事故、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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