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不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8日被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引诱他人吸毒罪、强奸罪、抢劫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0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B*****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重型自卸半挂车沿252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子镇姚丈子村路段,超车时驶入逆向与相对方向王某某驾驶的冀B*****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后又撞到张某某家院墙及房屋上,致使双方车辆损坏,张某某家院墙及房屋损坏,王某某当场死亡。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交管大队例会研究决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秦皇岛海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系交通肇事致闭合性颅脑、颈髓损伤死亡。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到青龙满族自治县交警大队投案。2020年6月18日和2020年8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过失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8日被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引诱他人吸毒罪、强奸罪、抢劫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系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可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文平
检察官助理 杨小利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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