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77号
被告人李*德,男性,1986年3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021986032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委**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6月8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8日凌晨1时许,吸毒人员李*轩驾驶被告人李*德的粤W36701小汽车(该车是李*德于2020年4月20日购买)搭载李*德一起到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324国道高龙围村路段一废旧厂房停靠。期间,李*轩在该车内吸食毒品“K粉”。
2.2020年4月29日凌晨,吸毒人员李*轩驾驶被告人李*德的粤W36701小汽车搭载李*德和吸毒人员李*坚一起到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324国道高龙围村路段一废旧厂房停靠。期间,三人在车内一起吸食由李*德和李*轩出钱购买的毒品“开心水”和“K粉”。
3.2020年4月30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李*德驾驶其粤W36701小汽车搭载吸毒人员李*轩一起从肇庆市高要区白诸镇购买毒品回到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接上吸毒人员李*坚一起到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委温氏猪场附近路段停靠。期间,三人在车内一起吸食由李*德和李*轩出钱购买的毒品“开心水”和“K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指认、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德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李*德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红枚
2020年9月15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李*德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碟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清单壹份、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3.扣押物品随案移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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