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19〕6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住陕西省靖边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6月20日被网上追逃,同年7月26日被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8日主动投案自首,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住陕西省靖边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6月20日被网上追逃,同年7月26日被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8日主动投案自首,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何某某(已起诉)在未取得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委托李某某、刘某(已起诉)以每年3万元的租金租赁了位于靖边县**里**院,用于非法收原油,又购买了地磅、油罐车、锅炉车、储油罐(地埋)等设施,并雇佣李某某负责联系卖原油的人,刘某负责过磅,沈某某等人负责卸原油。2019年1月20日,何某某联系了鲁P****2半挂车打算将收来的原油运往宁夏销售,1月22日晚被靖边县采油厂保卫科工作人员查获,现场缴获涉案车辆、磅秤、原油45.34吨(含水)。同年2月13日,经靖边县价格**中心评估,涉案原油价格为129967元。经陕西省**有限公司检测,涉案原油闪点(闭口)为66.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原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27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沈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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