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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朱XX,女,1979年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90216XXXX,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XXXX村支寨XXX号。因盗窃,2013年8月5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魏庄派出所治安拘留。因涉嫌盗窃,2019年10月21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黄德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XX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黄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朱XX与被害人黄XX相识,并以处对象名义同居于黄XX位于封某某XX镇XX村的家中。自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朱XX趁被害人黄XX不注意或不在家之际,分多次从黄XX衣服内、家中超市抽屉内、挎包内等盗窃人民币共计40000元左右。

到案后,被告人朱XX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案发后,赃款6000元人民币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黄XX。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前科证明、非党非公职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黄XX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5.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钱财40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朱XX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款被追回,可以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XX2-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又潮

代检察员:狄文博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朱XX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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