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阳谷县**村**号,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鲁******轿车在阳谷县黄河路与聊阳路十字路口处被交警部门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3.2mg/100ml。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伟
检察官助理:杜振兴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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