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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38年12月29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38122926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平江县加义镇新裕村278号,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7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的权利与义务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易某某于10余年前,在其家中自制一种俗称“土铳硝”的黑火药,供平江县加义镇附近农村死人做白事打土铳使用,并将所剩下的部分黑火药用六个包装袋装好,存放在自己位于平江县加义镇新裕村278号的家中。

2019年5月29日8时许,平江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在被告人易某某家中查获黑火药86.3公斤,并将其传唤到案。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鉴定:该查获的爆炸物疑似物品是具有燃烧爆炸性的黑火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场查获的黑火药等物证照片;

2.​ 户籍证明、湖南省指定医院医学鉴定书、看守所不予收押通知书等书证;

3.​ 证人方某甲、方某乙、易某甲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

5.​ 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图和照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非法制造、储存黑火药,情节严重,且不属于正当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其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可以减轻处罚;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易某某出生于1938年12月,案发时年满81周岁,经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诊断患有高血压3级危险组、冠心病和心绞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司发通[2016]37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九条的规定标准,可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适用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由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情节决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或呈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减轻判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  池  海     检察官助理:余  娟  娟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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