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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危险驾驶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88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乡**巷村**巷组**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自瑶海东路转芦岭路,后上北二环路,后上铜陵路高架桥,行驶到铜陵路**路**附近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方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06.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液酒精检测报告书;4.查获、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85693****)。

2、案卷材料2册及光盘3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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