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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马检公诉刑不诉〔2018〕9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81********,汉族,原籍河南省**市,本科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个体经营,现住焦作市**区**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2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8日21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黑色两轮摩托车经焦作市**区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4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焦作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文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测值为93.62mg/100ml,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某某酒后驾驶的无号牌黑色两轮摩托车符合机动车(两轮轻便摩托车)的规定标准,达到醉驾标准,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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