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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猥亵儿童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249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5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庙**队**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楼**幢**室。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晨曦幼儿园中,与寄宿在幼儿园的被害人张某某(5周岁)和夏某某(5周岁)独处时,多次强行亲吻两名被害人嘴唇并将舌头伸入被害人口中,事后要求被害人不许将该情况告知其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谅解书、接警单;2.被害人张某某、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强制猥亵两名女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检察官助理:周颐添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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