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公诉刑不诉〔2018〕5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生,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派出所,现住汝州市**村*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7日20时37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豫D*****号小型轿车,从骑岭乡大张村出发,行驶至汝州市火车站南涵洞桥西铁西油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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