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潞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潞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潞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赵国亮(另案处理)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20年5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赵国亮(另案处理)预谋盗窃,二人在长治市潞城区兴宝钢铁厂先后盗窃两辆电动三轮车的8块电瓶,后将该8块电瓶卖得赃款72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分得赃款420元。经长治市潞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所盗8块电瓶价值2066元。
二、危险驾驶罪
2020年6月15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D****6的小型轿车从长治市潞城区兴宝钢铁厂附近出发,沿309国道向西行驶至潞城区史回收费站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92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查获证明、现场检测单、血液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莹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治市潞城区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及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