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10时许, 被告人张某甲在承德市双桥区**公司办公室内盗窃王某某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新颜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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