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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3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4197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在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住广东省顺德市**街道**栋**。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7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粤B4****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某某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1时38分提取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47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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