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左二,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90********,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乡**村委会***寨***队。
被告人晓弟,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6********,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勐海县***乡**村委会***寨**队。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二、晓弟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2020年1月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左二、晓弟携带毒品,一同驾驶一辆无牌红色摩托车从勐海往景洪方向行驶。当日11时30分许,行至勐海县工业园区东区执勤点(214国道老路勐海至景洪15公里处)时,遇易武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公开查缉,驾驶摩托车的被告人晓弟见到执勤人员后加速冲卡逃跑,执勤人员立即驾车追赶并将摩托车截停,二被告人跳车逃跑过程中,被告人左二将一红色雨衣丢到路边,二名被告人被执勤人员控制后捡回了丢弃的红色雨衣,当场从雨衣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块,净重563.62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15.7% 。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二、晓弟无视我国法律对毒品的管制,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563.62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朝蓉
2020年2月3日
附: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4张;
3.查获的物证现存于勐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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