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两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性,1997 年**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两当县太阳工作站**公司,户籍地甘肃省庆阳市**区**路征**家属楼** 室,现住在甘肃省两当县太阳工作站**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两当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8月10日被两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钟智敏,两当县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两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2时24分,被不起诉人岳某在两当县**广场啤酒摊与同事喝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MV*****的小轿车行驶至两当县**路**KTV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54mg/100ml。
本院认为,岳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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