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屈**,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30119**********,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区**镇**村*组**号,现住新疆乌苏市***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9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28日告知其权利义务, 2020年4月10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4日02时许,屈**醉酒后驾驶甘*****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从乌苏市***小区西门“乐家兴超市”门口行驶至乌苏市***小区西门“军戈商行”门口路段时,被乌苏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新疆科正所【2019】血鉴字第228号检验结果:屈**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313.45 mg/100ml。
被告人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巴德玛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屈**现住新疆乌苏市***乡***村***号,联系电话:181**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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