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3713241984********,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群众,住山东省兰陵县**镇**庄**村**号。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李守坤(另案处理)向其出售的临工LG953型铲车,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贪图便宜以人民币116000元的价格进行收购,维修后以人民币136400元价格再次出售。经罗庄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临工LG953型铲车价值人民币1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购买的涉案车辆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而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1361647664)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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