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营**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河南省邓州市**乡**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窜至被害人范某某在歪子街做生意的空厂房处,将范某某尚未拆走的配电箱及配件以及铜芯电缆线偷走。经鉴定,被偷走的铜芯电缆线、配电箱及其它配件价值915元。
2.2020年7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邹某某在预谋后,驾驶三轮车并搬上梯子再次窜至范某某厂房附近,二人爬到电线杆上将范某某架设的铝芯电缆线偷走。经鉴定,被偷走的铝芯电缆线价值2190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邹某某于2020年7月18日投案自首。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宋某某、邹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1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范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邹某某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案发现场及被盗电缆的照片、扣押清单、谅解书、收条、投案自首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宋某某、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第二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宋某某、邹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某、邹某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红侠
冀 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邹某某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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