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街**号**栋**室,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宁公(交)诉字[2020]10326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因案发地在西宁市城东区且属基层法院管辖案件,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5日以宁检一部交诉[2020]356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办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收到卷宗1册,光盘2张。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5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和朋友赵某某在饭馆内吃饭喝酒,于当日22时许驾驶青AL****号“奥迪牌”黑色小型轿车沿互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韵家口十字路口时,被正在夜查执勤的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公安人员对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随即民警带宋某某到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并委托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
2020年9月25日,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宁公刑鉴(理化)字[2020]1427号《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检材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