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88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5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2日13时许,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居里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内,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贾某某等共6人聚在一起打牌。期间,孙某某与贾某某二人因玩伴出牌的问题而引发口角,贾某某将头部向孙某某方向伸出,孙某某遂借势扯住贾某某衣领致其倒地,随后孙某某与贾某某扭打在一起。此过程中,孙某某用拳头击打贾某某面部,用脚踢、踹中贾某某身体部位。随后孙、贾二人被活动中心内其他人员拉开,孙某某离开现场,贾某某被送至医院治疗。

同年7月23日,孙某某被传唤接受问讯。

经法医鉴定,贾某某外伤致右侧第4-8肋骨,共计7处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外伤致右侧液气胸,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外伤致右侧眶内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孙某某一方之近亲属与贾某某一方达成赔偿谅解,贾成富出具了书面谅解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无前科劣迹证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大连医院影像检查报告、谅解书;

2.证人王某某、孟某某、崔某、李某1、金某某、李某2、孙某某证言;

3.被害人贾某某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大开)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19】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后果,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海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