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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两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9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两当县,居住地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村**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3日被两当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9月16日被两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两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3时10分许,两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巡逻时,将涉嫌饮酒后驾车的孙某某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l43mg/lOOml,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l80.21mg/lOOml。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其危险驾驶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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