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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admin 0 comments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96********,藏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住哈密市伊州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8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5月29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新L9****号机动车沿建设东路行驶至融合路,沿融合路行驶至融合南路华宇大厦路口处时,被伊州区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孙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09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王某某、裴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孙某某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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