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6********,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郯城县人,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逮捕,同年2月20日、6月19日分别被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无号牌“大阳牌”三轮摩托车,沿临沂市罗庄区通达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汤庄骨科医院门口北100米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上海三斯牌”自行车相撞,造成徐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17861619105)。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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