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刑检刑诉〔2019〕34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0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滨州市滨城区**村**号。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205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488KM+300M处时,与前方顺行崔龙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姜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姜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307.8mg/100ml。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崔某某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峰
刘真真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滨州市滨城区**村**号。
2.案卷材料2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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