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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8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承德市双桥区****组团**号楼**单元**,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承德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姚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为通过直播网站实名认证,向郭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1个伪造的身份证和印有“承德市公安局石洞子沟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户口单页1张,经承德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人口管理大队鉴定:此身份证系假证,此户口页系假户口。姚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肢体残疾一级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姚某某不起诉。

扣押假身份证、户口页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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