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户籍地和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月山镇江**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A*****号牌的小型越野客车,途经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镇湘桥路段时被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呼出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后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潭锦程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303号》司法意见书测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2.8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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