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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周**,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号,现住罗平县**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02时26分,陈**向罗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称“在罗平县**镇**村委会路段,一辆号牌为云D*****的轿车停在路中间挡路”,经板桥派出所民警处警后发现系被告人周**饮酒后驾驶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途经罗平**镇**村路段时将车停在路上睡着了,经民警现场对被告人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30 mg/100ml,后提取被告人周**静脉血样送检,鉴定结果为:被告人周**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59.4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和前科证明等;2.证人陈**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的供述;4.鉴定意见及告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45mg/100ml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周**之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被告人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冬梅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壹册,卷外补充材料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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