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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街**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0月27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鄂A****J黑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宜城市情侣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情侣路与宜城市自忠路交叉口南约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对周某某进行呼吸酒精含量检测,其检测值为90mg/100ml,后将周某某带至宜城市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周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4.80mg/100ml。周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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