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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山东省郯城县人,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车载被害人刘某某,沿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湖东二路路口时,与中间花池相撞,造成周某某、刘某某受伤,车辆及花池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取周某某静脉血5ml送检,其乙醇成分含量为185.4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祥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860539****)。

_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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