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吴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村**队**号。2007年2月14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009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1月25日被假释释放;2016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7月,被告人吴某持剪刀在本市天桥区、槐荫区伺机实施盗窃8次,数额共计17783元(详见附表)。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吴某被抓获。部分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车辆购买凭证、现场照片等;2.证人马某某、公某某、邢福顺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李忠意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被告人吴某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
检察官助理:陈霞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5.被告人吴某某盗窃犯罪事实一览表。
附5:
被告人吴某某盗窃犯罪事实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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