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所职工,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家属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4时44分许,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线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社旗县城郊乡代营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2mg/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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