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3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富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后所交警中队民警在富源县后所镇富法路中国石化加油站前开展路检路查,8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无号牌轮椅三轮摩托车载有乘客肖某某到达检查点时,未服从指挥停车接受检查,强行冲向协警刘某乙、董某某等人后驾车朝后所镇方向行驶,后董某某等人驾车在后。8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车行驶至富源县后所镇迤后所村委会迤后所村文笔路路段时,被告人刘某某驾车从右侧车道冲向左侧车道,撞上在路边行走的协警尹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导致乘车人员肖某某甩到地上,三轮摩托车在撞到路边停放的云******号猎豹汽车后侧翻,被告人刘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冯某某、肖某某的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刘某某未作伤情鉴定。经鉴定,云******号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290元。案发后,被害人肖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冯某某、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兴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9187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一张。
3.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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