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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诈骗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乡**村****号,现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号****号楼**号。 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且本院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冒充驾校教练,于2020年 5月2日16时许,在本市金台区金台大道居然之家门口以代办考驾照包过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9200元。同年5月12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退赔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

3.证人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已退赔全部赃款,建议单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金台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博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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