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河南省邓州市**街道办事处**村**号。2018年7月17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邓州市公安局警告;2018年11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六七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与蔡某某(2019年11月6日因犯重婚罪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在邓州市**街道办事处**村**组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生活,并生育一女。2017年**村**组因政府征地发放青苗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组青苗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的发放有问题等为由随意阻拦他人施工活动两次;以去郑州、北京上访为由,强行索要集体钱财两次,共43451元人民币。
1.2018年7月16日晚上及7月17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以**村委会未给其结清工程款为由,伙同马某甲、马某乙在邓州市**路**段**侧附近**棉纺厂大门口,阻拦**棉纺厂施工车辆正常出入。2018年7月17日邓州市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对刘某甲处以警告处罚。
2.2018年11月27日,邓州市**公司在**施工项目**村**段施工时,刘某甲以**村未给其发放包青款为由,伙同段某某阻拦邓州市**公司施工车辆正常施工。2018年11月27日,邓州市公安局以寻衅滋事对刘某甲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3.2019年6月24日上午,刘某甲以包青补助款未发放到位为由到河南省信访局上访,在接访干部曹集中、刘某乙答应给其8000元包青款及2000元上访费用后,才与刘某乙等人返回邓州。6月24日下午,刘某乙在邓州市农机市场院里交给刘某甲人民币10000元,刘某甲出具两张收据。
4.2019年2月26日,蔡某某(与刘某甲同居,已育有一女)因涉嫌重婚罪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刘某甲在明知蔡某某已经不符合领取征地补偿款的前提下,仍多次去郑州上访。2019年8月22日,刘某甲再次到河南省信访局上访。在省信访局大门口,**村干部许某某迫于国庆70周年的维稳压力同意给蔡某某发放征地补偿款人民币33451元。8月22日下午,在**村便民服务大厅,许某某支付刘某甲人民币33451元,刘某甲出具领条一张。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附属协议、**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刘某甲出具的领条、孙某某儿媳结婚证和离婚证复印件、邓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1381刑初1008号刑事判决书 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曹某某、马某甲、许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监控视频等电子光盘一张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随意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红侠
冀 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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