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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证情况:无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钱江牌两轮摩托车从靖边县东坑镇出发,行驶至靖边县南关西街与永昌巷路口时,与左转弯付某某驾驶的陕K****3号雪佛兰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民警在肇事现场将刘某某抓获。经鉴定:刘某某的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12mg/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付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建荣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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